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999號債 權 人 大眾企業社即曹雅涵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靜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出租人為李黛麗,債權人大眾企業社即曹雅涵非契約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