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152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珈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彬 債 務 人 李文彬 債 務 人 吳秀玲 債 務 人 李佩芳 一、債務人珈慶實業有限公司、李文彬、吳秀玲、李佩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叁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