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債 權 人 正惠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卿 債 務 人 李周梅子即李林梓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茂中即李林梓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怡芬即李林梓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茂平即李林梓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林梓遺產所得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貳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