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437號債 權 人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村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