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845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鞠成慰 債 務 人 德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案外人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壹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暨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並由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