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77號聲 請 人 洪芝蘋 上列聲請人呈報德邑家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復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明定。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呈報德邑家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係屬非訟事件,並未依上揭規定,提出選舉其為清算人之股東決議紀錄,經本院以民國103年5月23日發函諭請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不准予備查本件聲請,上開函文於103年5月2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參酌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呈報德邑家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