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513號聲 請 人 王怡文 上列聲請人呈報就任日豊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明有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該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5 條所明定。 二、經查,日豊實業有限公司登記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