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78號聲 請 人 蔡國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債務人蔡國賢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 第588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起訴。惟第三人巨豐企業有限公司依僱用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對相對人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21號審理中,而相對人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103年6月11日上開訴訟審理中當庭請求本院告知聲請人參加訴訟,依民法第129條規定,其效力等同 於起訴,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