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18號聲 請 人 順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阿忠等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9號裁定准予在案。聲 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兩造業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6日在新北市樹林區調解委員會就假扣 押債權調解成立,並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03年度板核字第 5008號受理,且於同年月26日准予核定在案,是前開調解書既經本院核定,即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從而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毋庸再提起訴訟。職是,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