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1號上 訴 人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被 上訴人 新北市立佳林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謝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建字第181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肆拾玖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壹萬伍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