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5號原 告 榮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福春 被 告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盛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址「桃園縣楊梅市○○路000號」,此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公司變更登 記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有違誤,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