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估驗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89號原 告 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國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薛讚添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估驗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3,6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0,55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