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20號原 告 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毅 被 告 肯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工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4,5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