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81號原 告 紘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鳳琴 被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