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15號原 告 國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秀霞 訴訟代理人 俞柏璋律師 柯林宏律師 被 告 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大瑋 吳伯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參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玖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