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02號原 告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壹仟貳佰捌拾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零陸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