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29號聲 請 人 沈育萊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韓氏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許清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