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65號原 告 王江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宴 被 告 忠慶毛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宴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之行為,核其性質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司法院9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民事訴訟類第6 號提案及研討結果參照),以上兩項合計為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