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79號原 告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被 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鴻基 被 告 伍雪芳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玖拾伍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貳拾壹萬肆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壹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