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07號原 告 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寶堂 被 告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康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叁仟陸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