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36號原 告 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沉陳墨 被 告 吳漸哲 林信忠 周月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吳漸哲、林信忠、周月味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8,208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24,6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130元(壹萬零壹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