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58號原 告 僑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 告 邱奐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零參佰參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