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0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同上 被 告 偉翔商用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昌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8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