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0號原 告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 送達代收人 潘明燦 被 告 凱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黃蜜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