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73號原 告 邱顯炉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被 告 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尤仁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尤仁坤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部分,乃基於股東權而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即依被告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中所登記之被告出資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又就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董事關係不存在部分,董事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壹佰柒拾萬元(50000+0000000=0000000),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