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89號原 告 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毅 被 告 肯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