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上 訴 人 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正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文輝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月20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萬3,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