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44號上 訴 人 僑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 上訴人 三峽大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承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4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零參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