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47號上訴人 李怡芬 李茂中 李茂平 以上上訴人與正惠投資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1647號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貳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捌佰參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