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3號上 訴 人 呂宇平 被 上訴人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壹仟零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