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天隆電子鍍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佳英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立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柒仟捌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