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0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陳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漸哲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4,6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林懷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