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4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林昶佐 曾自偉 被 告 偉翔商用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鳯婕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複 代理 人 施宥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有關被告法定代理人「魏啓昌」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鳯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