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買回採購貨品等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 告 盈溢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添福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回採購貨品等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