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3號原 告 胡睿鈞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被 告 陳福壽 陳蘇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被 告 中鼎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彥城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被 告 林書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就被告林書玄103年11月27日答辯狀提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