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683 號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參佰肆拾萬參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伍萬玖仟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