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12號原 告 林朝富 訴訟代理人 林曜辰律師 楊傳珍律師 林永瀚律師 馮浚銓律師 被 告 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共同法定 代理人 林智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李進成律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複 代理 人 俞世豪律師 黃冠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