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重訴更一字第4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玖仟伍佰貳拾壹萬壹仟參佰柒拾元【計算式:(120,000,000 元×年息9.55% ×〈8 +140/365 〉〈即自80年7 月6 日起至88年11月22日止〉=96,075,616.4元)+(205,000,000 元×年息9.5%×〈5 +33/365〉〈即自83年10月21日起至88 年11月22日止〉=99,135,753.4元)=195,211,369.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佰肆拾參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