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60號聲 請 人 徐子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3 年4 月16日後3 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昭綾 ┌─────────────────────────────────┐ │股票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備考│ ├──┼─────────────┼───────┼──┼──┼──┤ │ 1 │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 1 │1000│ │ ├──┴─────────────┴───────┴──┴──┴──┤ │備註: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