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13號聲 請 人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賀 代 理 人 葉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惠茹 ┌─────────────────────────────────────┐ │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1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2年4月19日│152,770元 │BRP0000000│ │ │ │)商業銀行│橋分行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