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8號原 告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家瑞律師 被 告 簡克誌 被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簡克誌違反與原告間之競業禁止條款契約義務,自原告公司離職後,即至與原告有競爭關係之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勤公司)任職,被告簡克誌與中勤公司2 人共同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原告權利受有損害,爰對被告簡克誌基於債務不履行、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告中勤公司基於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簡克誌、中勤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查,被告簡克誌之戶籍地址係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被告中勤公司則係設於桃園市○○區○○○街000 號1 樓,分別有被告簡克誌戶籍謄本、被告中勤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而被告簡克誌與原告間固簽立有任職同意書,約定渠等2 人間因該合約涉訟時則合意由本院管轄(見本院卷第15頁),然此合意管轄之約定效力,僅於簽約當事人之被告簡克誌與原告間有效,而不及於非簽約當事人之被告中勤公司。而原告主張被告簡克誌離職後係任職位於桃園市龜山區之被告中勤公司,被告2 人共同侵害原告之權利,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則請求,揆諸前開說明,共同侵權行為地係桃園市龜山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本件共同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