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9號原 告 陳星光 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 被 告 溫師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方馨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基於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勞工退休金短少提撥之損害、加班費等。惟依被告所提出之兩造間勞動契約書,兩造間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勞動契約書第18條約定可稽(見本院卷第117 頁)。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