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正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嘉銘因104年勞訴字第87號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