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沈弘祚、承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承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瑞東 債 務 人 林書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