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82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黎昱 債 務 人 承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瑞東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伍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