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玉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玉山於91年06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29,24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玉山 │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91276│ │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玉山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3029│ │4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