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53號債 權 人 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寰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貨款總金額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貳拾叁元之利息就超過年息百分之五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貨款部分應付利息之利率,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