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888號債 權 人 徐源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耀能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至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耀能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寰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廖耀能為寰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揭支票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債務人廖耀能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為寰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廖耀能既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