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21號債 權 人 香繼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美碧 代 理 人 林宗本 債 務 人 王文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柒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