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780號抗 告 人 許永順 即 相對人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巨邦車業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司票字第3780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